“追首恶”示范案件二审胜诉 监管落实“零容忍” 有力震慑“关键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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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首恶”示范案件二审胜诉 监管落实“零容忍” 有力震慑“关键少数”
2023-06-07 08:10:00
本报记者杨毅
  对资本市场相关主体严肃追责的案例继续受到各方关注。《金融时报》记者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了解到,近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投服中心支持的投资者何某诉被告赵某、杨某、曹某、尹某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全体被告上诉,维持原判,实际控制人赵某被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至此,曾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造假影响恶劣,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被两次通报的退市金钰案落下帷幕。
  投服中心认为,本次广东高院终审判决的落幕,是在坚决贯彻应退尽退,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公司坚决出清的退市制度改革背景下,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对上市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董监高等相关主体严肃追责的具体体现。
  实控人担首责
  东方金钰财务造假案,曾被证监会列入2020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当年的通报显示,东方金钰财务造假案,系一起上市公司虚构业务的典型造假案件。2016年至2018年上半年,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为完成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业绩指标,伪造翡翠原石采购、销售合同,控制19个银行账户伪造采购、销售资金往来,累计虚构利润3.6亿元。
  2021年4月20日,投服中心支持何某等3名投资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退市金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其中,何某案被法院选为示范案件,投服中心委派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赖冠能参与诉讼。
  2022年1月29日,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退市金钰实际控制人赵某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其余被告分别承担全部及20%连带责任。
  经深圳中院审理查明,赵某作为东方金钰实际控制人,同时身兼该公司董事长、总裁,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授意指使公司副总裁杨某等人,通过虚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应收账款等方式实施虚假陈述违法违规行为,诱使投资者何某高位买入东方金钰公司股票,致其损失严重,因此,何某诉请赵某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中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2022年1月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又称“新司法解释”),对该案虚假陈述的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以及第一责任主体等做分析后,依法作出判决。其中,投服中心作为支持诉讼方委派公益律师参与该诉讼。
  首例依照新司法解释判决案
  据投服中心介绍,这是《若干规定》施行后,全国首宗判令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赔偿主体的案件。
  深圳中院认为,证券虚假陈述作为特殊侵权行为之一,证券立法从保护投资者权益出发,将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第一顺位责任人,与侵权行为法追究直接侵权行为人民事赔偿责任的立法理念并不完全一致,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没有选择被告的权利,亦不意味着上市公司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僵化适用。本案原告请求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完全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不仅如此,被告退市金钰已多次被申请破产重整,陷入债务危机,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与证券法优先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立法理念完全一致,故支持原告诉请。
  业内人士认为,深圳中院的该判决与国家证券市场行政监管“追首恶”的监管目标相契合,是贯彻落实新司法解释的创新典范,为此类案件的审理作出了可供复制的样本。
  一审判决后,全体被告均提出上诉。2023年4月27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认为,依据《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赵某作为退市金钰实际控制人,知悉、授意、指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指使公司实施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直接判令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赔偿损失,一审判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予维持原判。
  “追首恶”增加“关键少数”违法成本
  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操纵上市公司实施虚假陈述侵权行为,证券监管部门一直强调要管好“关键少数”,在惩罚对象上“追首恶”。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证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责任人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
  据了解,继美丽生态联建光电支持诉讼案后,投服中心再次以支持诉讼方角色直接参加诉讼,这既是深圳中院在新证券法背景下对民事司法审判实践的更进一步探索,也是公益投资者保护机构从“幕后”走到“台前”,发挥更积极作用的体现。
  业内人士认为,本次退市金钰案终审判决,为贯彻落实新司法解释和中办、国办《意见》“追首恶”要求拓宽了司法实践,增加了“关键少数”的违法成本,对证券违法行为尤其是虚假陈述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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